[15] See Antonia Scalia,A Matter of Interpretation, Federal Court and the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80。
要求申报人员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权益或予以出售。(2)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自上次提交申报书后届五年之日起 90 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定期申报)。财产申报制度在诸多国家已经广泛实施并日趋成熟完善。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及附属机构首长、军事单位少将编阶以上之各级主官、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之法官、检察官之申报机关为监察院。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防治公职人员腐败,同时也是政治民主国家公众知情权的彰显,是国际上运用科学手段打击腐败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被称为反腐败制度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17] (二)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就无申报、不实申报或财产异常增减等情况根据性质作出了罚款或者刑罚的规定。
公职人员既然接受公共职位,维护公共利益就必然是其首要信条,在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就应该把私人利益让渡于公共利益。香港没有离职申报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当局需保留所有申报的资料,直至有关人员离开政府后五年,以便调查任何在该官员任职期间发生、但离职后才披露的利益冲突事件。[24] See Walter F. Murphy Learn about Author Central James E. Fleming , Sotirios A. Barber , Stephen Macedo,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ird edition ,2003 by Foundation Press,p19。
[14]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52页。亦即如果将宪法解释等同于宪法争议裁决,法院是惟一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也是在面临宪法争议之时有权说最后一句话的机关。[21] 罗伯特·伯克(Robert·Bork)被认为是美国最右倾的保守主义宪法学者,曾经被提名为最高法院法官但没有被参议院批准,马克·图施耐特(Mark Tushnet,)被认为是最左倾的自由主义宪法学者。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承认,对宪法的道德阅读是一种贯彻政治宪法的特定方法。
二是宪法是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概念关于宪法是有关国家机构组织、程序、规则的认识准确反映了宪法的这一特征。
第四,宪法规范的抽象性需要各机关在运行权力的过程中通过解释补充内容。结语 当美国宪法学家开始重视包括人民在内的民选机关在推动宪法实施与宪法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和力量时,我国宪法理论却益愈衷情于司法在阐释宪法之时的角色。相对于普通法律,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尤为明显。这表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不等于宪法的原则性,需要法官通过解释补充规范内容形成意义不能等同于为政治奠定基础与指明方向意义上的原则。
我们人民应该统治我们自己,不应该通过日复一日的固定章程来实现管理,宪法应由多种思想重新思考,每一代人都应重新思考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③] See Walter F. Murphy James E. Fleming , Sotirios A. Barber , Stephen Macedo,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ird edition ,2003 by Foundation Press,P7-17。[18] See William H. Rehnquist, The Notion of a Living Constitution, 54 TEX. L. REV. 693 (1976)。宪法规范包含许多类似言论自由的抽象条款,但并非意味着它们具有原则属性。
法院以宪法为依据裁决普通法律与行政行为合宪性的过程中,包含了重要的价值判断。此处存有一个明显的概念之间的互用或者指代,这就是宪法实施与宪法解释,讨论者大都在没有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将宪法实施等同于宪法解释,甚至认为就两概念的文本地位而言,宪法实施明确高于宪法解释,特别是法院的宪法解释,虽然宪法规定了法院在裁决案件中可以援引宪法,但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是在其后宪法实践的开展过程中确立的,宪法实施则是制宪之时宪法文本的明确规定。
关键词: 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 政治法 司法中心 民主立宪主义 谁有权解释宪法?该问题与谁是宪法的解释者、宪法解释主体属于同一个问题,初看起来似乎并无多少新意,多数学者可能不假思索地回答法院或者法官,特别是对那些熟悉美式或者欧式违宪审查审查理论的学者而言,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且法院是最终的宪法解释者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答案。将宪法实施等同于宪法解释既是一种政治理论的宪法解释观,也是民主的立宪主义在宪法解释问题上的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遵循宪法解释等同于宪法争议裁决的思维惯性,在将法官作为宪法解释唯一主体的同时,也将其他国家机关排除在宪法解释主体的大门之外,其结果导致理论与实践中司法中心主义的宪法实施与宪法解释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忽视民众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参与。同时,宪法文本规范地位清楚表明宪法实施的优位性。法国长期没有违宪审查,直至1958年宪法之前,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人权宣言一直作为宪法序言,宪法诸项规范只是为政府设定权力与分配的政治秩序。法官在不同基本权利条款之间的折中调和不仅违反权力分立,篡夺了立法者的权限,而且将宪法解释神秘化,形成了实际上的法官专断。控制全国政府与各州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民主的立宪主义,也是对司法中心的自由主义立宪观的克服。
针对却伯关于宪法规范特别是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具有抽象性,须补充具体内容而具有原则性的观点,斯卡利亚不予苟同,认为却伯混淆了原则与抽象的区别。但在涉及刑事程序问题上,相较于立法和行政机关,法院拥有更多的解释权力,特别表现在收集和运行特定种类的证据方面。
宪法不仅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书,还分配政府权力,这是宪法作为政治法的又一有力表征。[33] Dred v, Sanford,60 U.S.(19 How),393(1856)。
抽象与一般不等于雄心,Abstraction and generality do not equate with aspiration。参见[德]卡尔·施密特著:《宪法学说》,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47页。
法院在裁决纠纷的过程中解释宪法属于宪法实施,但不意味着法院是惟一实施宪法的机构,并且不是说最后一句话的机关。却伯认为,《权利法案》的诸项条款是原则而非规则,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典型的原则性条款。其三,法院在案件中须援引宪法裁决普通法律是否违宪。结构主义方法本质上是一种原意主义方法,该方法认为宪法文本对有关国家权力的分配做出了清楚的明示或者默示的规定,解释者可以从宪法有关官员与权力的一般安排中寻求指导解决疑难案件。
一般来说,结构主义只解决权力分配问题,不包括基本权利案件,但特定有关国家权力的分配案件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故尔也可使用这一方法。[②] 美国左翼宪法学者提出了民主的立宪主义。
[30] See Learn about Author Central, James E. Fleming , Sotirios A. Barber , Stephen Macedo,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ird edition ,2003 by Foundation Press,P282。法官有可能将自己偏好的价值哲学凌驾在宪法规范之上,使法院遭遇反民主多数的困境,有违宪法的民主性。
这表明,美国宪法文本支持这一观点,即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享宪法解释的权力。[11] See Cheryl Saunders, The Interesting Times of Louis Favoreu,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2007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Volume 5,number 1Jaunary 2007,p1。
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形成法律对宪法含义的阐明是明确宪法含义方式之一种,既是实施宪法,也属于宪法解释,只不过是以制定法律的程序进行,它区别于法官裁决宪法争议之时的宪法解释,其解释宪法是主动的。[22] See Thomas E Baker ,Jerre S. Williams ,Constitutional Analysis ,2003 by West, a Thomson Business,p301。具体而言,究竟谁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主要有三种理论,即司法至上、立法至上与部门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宪法的政治法属性是通过宪法条款的原则性予以体现的,这也构成宪法与政治的区别。
[⑧]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公意理论。[④]如果仅将宪法作为一个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书,则宪法解释等于宪法争议裁决,法院作为自由的保护者是惟一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且这一过程是被动的,其发动遵循司法程序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何者认定宪法实施的价值位阶高于宪法解释?制宪的目的是为了在实际生活中贯彻宪法确立的理念、精神、原则与规范。See Antonia Scalia,A Matter of Interpretation, Federal Court and the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135-136。
[35]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指出,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法律上,该观点将宪法视为一个政治的法律化过程。